競選大型屋苑的要求和競選議員相當不同,區議員選舉為一人一票單議席單票制。而法團選舉每票的份量卻會依據公契訂明的「份數」所決定,通常面積較大的單位持有人所佔的「份數」會略多,而一些屋苑若公契訂明包括範圍內的商舖的話,這些商舖業主也可以根據所訂明的份數進行投票,而商舖的呎價通常比住宅高,因此一般公契內的商舖所佔份數亦通常相對較多。有些再大型一點的屋苑甚至會出現大財團和發展商的「保留份數」,這些大業主對法團選舉的影響舉足輕重。
大型屋苑的法團競選通常以「內閣全票制」為主 (有部分法團以參選人個人得票最多的順序來排比委員位置,例如最高得票者為主席,第二得票者為副主席),一張選票選擇出最多內閣人數上限的參選人。即是若要全面控制法團,最起碼需糾集12人組成內閣,而這班候選人(除了秘書)更必須是該屋苑的業主,而主席/副主席/司庫等職位,通常會連帶委員選舉一併完成,因此手握足夠授權票於首輪投票勝出的內閣,通常都會於同日內定職位人選。
另外由於業主大會必須超過5%業權份數的業主出席投票才能有效,而香港的業主大都「百忙難一見」,因此為了法團選舉能有效舉行,未能出席投票的業主可以簽署「授權書」予其他業主代為出席及/或投票,所以「授權票」一向是大型屋苑法團選舉的決定性戰場。「授權票」通常由管理公司和被現法團委任的「選舉經理」代收/核對/確認,因此在任的法團擁有絕對的「主場之利」,挑戰者著不熟法例或處理「授權票」不夠仔細的話,現任法團將有很大空間上下其手干擾選舉。
在沒有薪金和其他誘因的情況下,除了別有用心想透過招標工程貪污的人之外,要尋一個有心有力又肯犧牲個人時間的業主出來當委員(現在還需要考慮被誤解/被罵的風險)著實不易,更何況要找起碼12個?當選的法團雖多與政黨政團有聯繫進行利益結合,而鮮有由政黨和議員扶持上位,因此所謂建制派的法團其實根本不算政黨的一部份,又沒經過真正的選舉洗禮,在面對成軍的反對派進攻下往往難以招架,很大機會被「突襲」得手,喪失業主立案法團和屋苑管理基金的控制。
文:陳思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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